主旨:函轉內政部「就讀大學校院役齡男子申請休學服役作業規定」,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依內政部112年8月31日台內役字第1121040530號函辦理。
二、為利就讀大學校院役齡男子生涯規劃,依其意願於在學期間規劃休學並申請於寒假或暑假梯次入營服役,退伍後返校復學,內政部特訂定旨揭作業規定,適用對象為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一日以後出生役男。
三、有關旨揭規定,本部針對以下二點提醒各校留意辦理:
(一)規定中第5點第1款第4目所訂「...繳交預定休學證明書及自願終止緩徵註記切結書至公所由公所據以終止在學役男之緩徵註記」一節,役男繳送預定休學證明書時,區公所雖會先據以終止役男在學緩徵,惟役男於校內實際完成休學手續後,仍需依本部「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申請緩徵作業要點」第8點第3項規定辦理。
(二)役男退伍後具有後備軍人身分,復學後應依本部「專科以上學校學生申請儘後召集作業要點」向學校申請儘後召集,以免在學期間列入召集,相關文字已載明於規定內第6點第6款。
四、其餘相關申請時程、方式及注意事項請詳見作業規定。